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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