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5月11日经法庭调解和好,原告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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