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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王**与被告商丘**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王**与被告商丘**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人民陪审员李**参加合议,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0257.5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1825.2元;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产权登记。

本院认为

本案在立案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送达,但被告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内,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地址,使本案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送达,且原告不愿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王**对被告商丘**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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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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