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司)与被告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铭**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铭孚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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