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诉被申请人李*、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马**银行存款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刘**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马**银行存款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