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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诉被申请人李*、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马**银行存款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刘**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马**银行存款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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