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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材经销部与河南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福**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张**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福阳木材经销部诉称:2013年12月6日开始,原告向被告承建的位于洛阳市新安县的爱丁堡项目供应方木和模板。2013年12月25日,被告公司爱丁堡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周**代表该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供货合同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该项目供应方木和模板。原告共供应方木和模板价值613218元,被告现场工作人员共支付原告28万元,尚欠333218元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32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拖欠货款的日千分之三自2014年2月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华纳.爱丁堡项目”的承包方系河南矿业**责任公司,与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矿**限公司名称不符,因此,原告所诉被告不适格,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市西工区福阳木材经销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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