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伟诉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称:被告王**之夫宋**(已故)生前向原告借款20万,约定月利率2%,现认为继承人被告王**、宋**、宋**、王**有偿还义务,并且被告已偿还原告现金18.4404万元,现就剩余的本息共计6.935万元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原告郭**的起诉状,原告郭**于2014年9月17日已经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终于死亡,本案中当事人郭**在提交起诉书之前已经死亡,不享有诉讼权利。本院已告知郭**之子确定继承人范围后共同到本院继续本次诉讼,但至今未收到答复。因此,权利人主张权利可待权利继承人确定之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郭红伟的起诉。

预交的本案受理费1533元,本院予以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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