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薛**诉被告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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