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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