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确认欠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685.97、利息9709.75、诉讼费2267元,共计110662.72元,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每月还款5000元,于2016年2月28日还清剩余欠款。如有一期未付,将按原执行申请书执行,且被执行人自愿接受法院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二、本案执行费1594元,由被执行人王**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履行过程中,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玄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