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亚洲与朱**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沈亚洲以与被申请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因张**向我借款12万元,被申请人为借款提供担保。后经我催要,张**和被申请人未能还款。现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苏GM5302号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苏GGF789号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朱**所有的苏GM5302号轿车。

二、查封申请人沈亚洲所有的苏GGF789号轿车。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权利负担。

申请人沈亚洲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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