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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佳惠小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佳惠小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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