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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