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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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