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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广**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顺静五金销售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田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顺静五金销售中心、原审第三人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田柏*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南京广**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上诉人南**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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