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世茂**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曾祖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人民陪审员章**、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司昆山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