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世茂**司昆山分公司与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世茂**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曾祖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人民陪审员章**、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司昆山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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