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芮呈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芮呈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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