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太仓分行与陆**、彭**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商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国建设**太仓分行与陆**、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陆**(共有人彭**)名下的座落于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新港东路106号上海春天花苑(毛坯房,房产证号:06××89号、06××90号,证载建筑面积为85.03平方米、阁楼为38.74平方米、车库为12.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4.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年限至2074年11月8日止)进行价值咨询,经咨询上述房地产市场价值为43万元,快速变现价为40.2万元。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在2016年2月18日的第三次拍卖中,顾*以348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陆**(共有人彭**)名下的座落于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新港东路106号上海春天花苑(毛坯房,房产证号:06××89号、06××90号,证载建筑面积为85.03平方米、阁楼为38.74平方米、车库为12.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4.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年限至2074年11月8日止)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涉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顾*所有。

二、买受人顾*可持本裁定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于2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权证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费等全部由顾*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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