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秦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秦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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