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吴江市**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钱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吴江市**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江市**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江市**有限公司与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吴江分行与冯**、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吴江分行与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陈**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银**吴江分行与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吴江分行与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