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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有限公司与王**、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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