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李*、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儒**限公司、沈**、苏州大**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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