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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连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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