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红**限公司与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红**限公司与被告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红**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红**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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