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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东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诉被告东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障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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