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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诉称,原、被告自小相识,在1978年左右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丙,现均已成年。婚初双方感情尚可,由于婚前缺少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原告一再忍让,被告却变本加厉。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告所述婚育情况是事实,不同意离婚。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夫妻之间有小矛盾是正常的,但感情未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小相识,于1978年左右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丙,现均已独立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小相识并自由恋爱至结婚,已共同生活三十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240元(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分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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