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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金**城芭萝比酒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金坛市华城芭萝比酒吧(以下简称芭萝比酒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芭萝比酒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诉称,2015年4月原告到被告处做保洁员工作,被告要求原告缴纳了300元押金,双方未签订聘用合同。2015年7月被告关门停业后就一直未再开业,拖欠原告的工资一直未支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032元并返还押金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芭萝比酒吧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5年4月(此时原告已53周岁)到被告处从事保洁员工作,被告收取原告押金300元。原告7月1日至16日工资为1032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向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2015年8月10日,仲裁委以原告已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2015年8月17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书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劳务费,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03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收取原告押金300元,无法律依据,应当退还原告。被告芭萝比酒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金坛市华城芭萝比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支付原告蔡**劳务费人民币1032元并退还原告蔡**押金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1332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告金坛市华城芭萝比酒吧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径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江苏**支行,账号:83×××1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10元(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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