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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泗**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泗**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化的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泗**飞中等专业学校、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两被告因经营需要,2009年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2013年8月15日,双方结算利息后由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率为20u0026permil;,用期一年(2013.8.15-2014.8.15),此后被告没有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泗**飞中等专业学校、颜**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被告颜**、泗**飞中等专业学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u0026ldquo;今借到李化人民币200000元,月利率20u0026permil;,用期1年(2013.8.15-2014.8.15),借款人颜**、泗**飞学校。2012.4.30.u0026rdquo;借条上并加盖泗**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颜**作为借款人与被告泗**飞中等专业学校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率,原告李*与被告颜**、泗阳中等专业学校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泗**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u0026permil;计算,但不得超出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被告泗**飞中等专业学校、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宿迁**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0。开户行:中国**城支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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