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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欧**限公司与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4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吴*在欧**司车间操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左手,欧**司将吴*送到沭**陵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双方因赔偿未果,吴*向沭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2014年4月,吴*到欧**司做操作工,吴*上班时佩戴欧**司统一制作的上岗证,其工资由欧**司委托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吴*受伤后欧**司将其送至沭**陵医院住院治疗,并为其支付医疗费用,仲裁委据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欧*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法予以确认。欧**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欧**限公司与吴*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欧**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宣判后,上**曼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欧**司的诉讼请求。理由:1.吴*提供的上岗证无欧**司的签章,沭阳农村商业银行查询清单未加盖银行印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吴*来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吴超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欧**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欧**司与吴*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4月,吴*到欧**司做操作工,上班时佩戴欧**司统一制作的上岗证,其工资由欧**司委托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吴*在欧**司做操作工,接受管理并获取劳动报酬,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法予以确认。欧**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对于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欧**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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