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张**、邹**、连云港万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张**、邹**、连云港万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土地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暂不便处理。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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