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2011)港商初字第0449号民事民事调解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1)港商初字第0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