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夏**、夏明星、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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