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与灌云**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殷**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业有限公司、王**名下的相关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并处于待处理状态,财产价值已无法用于偿还本案执行款项,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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