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殷**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业有限公司、王**名下的相关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并处于待处理状态,财产价值已无法用于偿还本案执行款项,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