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肖**、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的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