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洪*与盐城市民俗动态博物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洪*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民俗动态博物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都龙*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盐城**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龙*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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