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盐城**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