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泗**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房*甲、蒋**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宿迁晨**限公司与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包善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溧阳**有限公司与宿迁**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宿迁晨**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迁晨**限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迁晨**限公司与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迁晨**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迁晨**限公司与刘国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