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泗**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泗**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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