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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晨**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晨宇**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后于2016年1月5日因案件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宿迁晨宇**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晨**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晨宇**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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