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香诉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香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香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未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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