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公司与被告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中天**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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