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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晨**限公司与时以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晨宇**限公司诉被告时以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后于2016年1月5日因案件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依法采取邮寄送达,未能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故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宿迁晨**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宿迁晨**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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