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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天**靖江分公司与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靖江分公司与被告闻**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中天**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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