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与被告兴化**款有限公司、江苏屹**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耿**、葛*另有刑事案件正在法院诉讼中,且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应以刑事案件的认定为基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应以刑事案件的认定为基础,故本案可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作相应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109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泰州**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