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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祥生**泰兴分公司与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祥生**泰兴分公司与被告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祥生**泰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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