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爱**有限公司与江苏松**有限公司管理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松**有限公司管理人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0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6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为3060元,均由上诉人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