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颜**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黎**因与被申请人颜**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需要,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海亚丰”轮船舶基本信息、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提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黎**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提取或复制”海亚丰”轮船舶基本信息、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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