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任公司与江门市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潭**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料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湘潭**任公司支付案款53533.5元(含货款40000元、受理费1470元、执行费1060元、利息6363.5元、延期履行利息4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江**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33.5元,本案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湘潭**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2)雨法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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