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8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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