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8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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