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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责任公司与湘西**装总公司、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花垣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因与被告湘西**装总公司(以下简称“吉**总公司”)、被告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公司向花**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花**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按级别管辖应由本院管辖,遂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确定原告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4556.32元,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应在2016年3月9日之前缴纳案件受理费24556.32元,但原告大**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大**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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