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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4年6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因为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争吵不断,被告对原告父母态度不尊重,不孝顺,伤害了两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已经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符*于2015年12月30日进行人工流产,至2016年2月22日原告王*提起离婚诉讼,时间不满六个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方在该期间不得提出离婚,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给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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