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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华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华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于2015年9月23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1344.5元,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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